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卫公罚〔2019〕1057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街道范家路219号联合麦田大厦6楼至12楼的杭州杰富尼酒店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对客房1008房间、1004房间的杯子、毛巾、床单进行采样,采集样品各1件,送至杭州市江干区疾控中心进行检验。2019年04月30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第201900126号报告:001号杯子(1008房)公共用品用具细菌总数为:45CFU/c㎡;004号杯子(1004房)公共用品用具细菌总数为:160CFU/c㎡;004号杯子(1004房)公共用品用具大肠菌群:检出。检验结果不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茶具细菌总数<5CFU/25cm,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1、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床上卧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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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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