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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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与凡通贤、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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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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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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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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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1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凡通贤 刘燕 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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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5154号刘燕、凡通贤、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刘燕、凡通贤、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燕、凡通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1,183,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逾期利息15,609.69元、逾期罚息224.3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相加总和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前述债务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燕、凡通贤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0元,减半收取计7795元,由被告刘燕、凡通贤、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余额7795元依法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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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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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133、15135、15136、15137、15138、15139、15140、15142、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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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黄晓萍 周红琼 柴根良 云南金珥樽酒业有限公司 张桂琼 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 汪国松 阳运达 杨智华 杨建伟 赵立敏 黄贤权 黄培旋 张晋嘉 周大愿 刘燕 锁配竹 呈贡满天星花卉有限公司 姜木伙 昆明鑫和立石化有限公司 唐雪梅 黄益州 昆明勤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凡通贤 王福明 张江滨 邹平 黄亚玲 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 苑帅 褚丽亚 马关良 熊梅 傅平 方梅 郑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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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5133、15135、15136、15137、15138、15139、15140、15142、15152、15154、15155、15156、15162、15163、15164、15165号刘燕、凡通贤、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锁配竹、马关良、邹平、云南金珥樽酒业有限公司、王福明、黄亚玲、昆明勤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周大愿、郑丽丽、张晋嘉、苑帅、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柴根良、黄益州、唐雪梅、黄贤权、黄培旋、褚丽亚、杨建伟、熊梅、周红琼、张桂琼、阳运达、张江滨、杨智华、呈贡满天星花卉有限公司、方梅、姜木伙、傅平、赵立敏、昆明鑫和立石化有限公司、黄晓萍、汪国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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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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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3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 顾琼芬 凡通贤 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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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凡通贤、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281626.12元及借款截止至2018年1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4757.55元,并连带支付借款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借款利息按月息14‰计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复利则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二、被告凡通贤、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顾琼芬、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7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277元,由四被告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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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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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3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 顾琼芬 凡通贤 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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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81,626.12元,并支付截止到2018年1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4,757.55元;二、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三、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四、判令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金额合计:351,383.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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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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