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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宇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东路1436号综合楼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1663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俊、杨小康、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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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166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小康 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 虞俊 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 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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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虞俊(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1****5920)、杨小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6112)、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6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虞俊、杨小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虞俊、杨小康共同支付截至2021年1月10日尚欠的利息916248元;3、判令被告虞俊、杨小康共同支付以本金100万元自2021年1月1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鉴湖法庭(越城区鉴湖街道春风公寓南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晓华、陶雅芬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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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2

    (2021)浙0602民初1662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关龙、杨小康、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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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166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虞关龙 杨小康 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 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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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虞关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1714)、杨小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6112)、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6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虞关龙、杨小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2、判令被告虞关龙、杨小康共同支付截至2021年1月10日尚欠的利息252408元;3、判令被告虞关龙、杨小康共同支付以本金32万元自2021年1月1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鉴湖法庭(越城区鉴湖街道春风公寓南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晓华、陶雅芬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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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3

    (2015)绍越商初字第8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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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绍越商初字第88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新建 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绍兴县黎光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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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新建、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县黎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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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01
    4

    (2015)绍越商初字第8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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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绍越商初字第86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县雅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金剑波 黄玲 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 吴荣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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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县雅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剑波、黄玲、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吴荣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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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01
    5

    (2014)绍越商初字第24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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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绍越商初字第24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欧宇控股有限公司 王国梁 张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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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欧宇控股有限公司、王国梁、张惠丽: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绍越商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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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3
    6

    (2014)绍越商初字第24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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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绍越商初字第24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 王国梁 张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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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王国梁、张惠丽: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19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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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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