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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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胜泉、王素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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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执复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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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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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英、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胜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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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1执异86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异议人-王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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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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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施维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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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297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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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01 |
4 |
王华栋、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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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28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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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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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江华懋电镀集控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许金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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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7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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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8-21 |
6 |
黄振辉、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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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3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黄振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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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3-30 | 2019-05-09 |
7 |
丁友境、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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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13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丁友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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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7-02 |
8 |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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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258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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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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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英与刘胜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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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民初317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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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9-03-20 |
10 |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叔仁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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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570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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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20-1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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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闽民终字第13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丁金清 被上诉人-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丁雪清 博世(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陈埭岸兜东美鞋服厂 晋江市金益鞋服有限公司 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 丁少清 丁美景 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丁振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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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6 | 2018-05-31 |
2 | (2017)闽民终3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叶跃松 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林荣忠 叶淑桢 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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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87 | 2017-11-23 |
3 | (2017)闽民终3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叶跃松 被上诉人-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叶叔仁 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叶淑桢 厦门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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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11-12 |
4 | (2016)闽民终9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华栋 黄振辉 被上诉人-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黄振成 王安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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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7-02-23 |
5 | (2015)晋民初字第780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新琪乐(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 林鸿羽 林秉贤 林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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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G84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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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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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振东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 林清汉 王远美 林惠玉 林全元 林鸿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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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5753号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林清汉、王远美、林惠玉、林全元、林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16)闽0582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2608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379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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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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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振东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 林清汉 王远美 林惠玉 林全元 林鸿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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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5753号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林清汉、王远美、林惠玉、林全元、林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振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违约金自2015年1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林清汉、王远美、林惠玉、林全元、林鸿伟对被告林振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振东追偿;三、驳回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8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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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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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清汉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林全元 王远美 林振东 林惠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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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5752号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清汉、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全元、王远美、林振东、林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清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全元、王远美、林振东、林惠玉对被告林清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清汉追偿;三、驳回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8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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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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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振东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清汉 王远美 林惠玉 林全元 林鸿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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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5753号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清汉、王远美、林惠玉、林全元、林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承办人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2月5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16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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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5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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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清汉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林全元 王远美 林振东 林惠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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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5752号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清汉、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全元、王远美、林振东、林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承办人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2月5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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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6 |
[裁判文书]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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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2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清汉 林全元 被告- 林振东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王远美 林鸿伟 林惠玉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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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0-12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辖终2199号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清汉、林全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辖终21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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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7 |
[裁判文书]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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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2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 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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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辖终2199号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清汉、林全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振东、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王远美、林惠玉、林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辖终21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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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8 |
[裁判文书]林全元与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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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22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全元 被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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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辖终2200号王远美: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全元与被上诉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民辖终220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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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9 |
[裁判文书]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鸿伟、林振东、王金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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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3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 被上诉人-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林鸿伟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林振东 王金莲 施性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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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3326号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鸿伟、林振东、王金莲: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鸿伟、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林振东、王金莲、施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3326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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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
10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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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福 晋江市锐克鞋服有限公司 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志典 王泽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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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福、晋江市锐克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志典、王泽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贰份。原告请求我院判令被告王志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被告王志福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1%计算,自2014年10月19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上述利息暂计约人民币128万元、违约金约168万元;被告王志福立即偿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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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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