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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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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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执6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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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2-03 |
2 |
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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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执69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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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2-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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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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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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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2民初2696号原告成都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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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269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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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1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公司与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3日解除;二、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退“大观·铭筑”项目第一层1-11号商铺及第二层整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910.64平方米)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成都面对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市经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5月16日的至2018年10月3日的房屋租金653105元,并按6405元/日的标准向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0月4日至其将“大观·铭筑”项目第一层1-11号商铺及第二层整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910.64平方米)房屋返还之日的使用费;四、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36187.2元;五、驳回原告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3元,已产生的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陈明,联系电话:028-84876393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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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2 |
(2018)川0112民初2697号原告成都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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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269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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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1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公司与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3日解除;二、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退“大观·铭筑”项目负一层“7-20轴线/A-R轴线”(建筑面积3385.945平方米)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成都面对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市经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4月6日的至2018年10月3日的房屋租金287611元,并按2031元/日的标准向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0月4日至其将“大观·铭筑”项目负一层“7-20轴线/A-R轴线”(建筑面积3385.945平方米)房屋返还之日的使用费;四、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19410元;五、驳回原告成都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8元,已产生的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陈明,联系电话:028-84876393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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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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