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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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卫公罚〔2020〕033号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海宁市仓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以及2020年7月7日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杯具)进行清洗、消毒。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现已完成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并“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的裁量标准,本案中涉及的顾客用品用具为2种,认定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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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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