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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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志兵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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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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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张志兵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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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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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诉魏仁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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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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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诉魏仁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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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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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与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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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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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沪0116执2374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张剑勇,万绪彬,周芬,袁才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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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再10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曹天风 戴雄武 乔林芳 沈敏柳 魏仁礼 唐一芾 张洪柳 周芬 万绪彬 张志兵 张剑勇 袁才娟 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 张蕾 俞谋良及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王安红 陆由由 当事人- 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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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再104号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兵、张蕾、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袁才娟、张洪柳、陆由由、周芬、戴雄武、万绪彬、唐一芾、乔林芳、魏仁礼、曹天风、王安红、沈敏柳、张剑勇、俞谋良及一审第三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0)沪0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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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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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再10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张剑勇 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 戴雄武 俞谋良 张洪柳 魏仁礼 沈敏柳 周芬 王安红 唐一芾 万绪彬 张志兵 乔林芳 张蕾 袁才娟 曹天风 陆由由 当事人- 俞谋良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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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再104号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兵、张蕾、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袁才娟、张洪柳、陆由由、周芬、戴雄武、万绪彬、唐一芾、乔林芳、魏仁礼、曹天风、王安红、沈敏柳、张剑勇、俞谋良及一审第三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 一、撤销本院(2020)沪0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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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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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曹天风 戴雄武 乔林芳 沈敏柳 魏仁礼 唐一芾 张洪柳 周芬 俞谋良 万绪彬 张志兵 张剑勇 袁才娟 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 张蕾 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王安红 陆由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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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兵、张蕾、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袁才娟、张洪柳、陆由由、周芬、戴雄武、万绪彬、唐一芾、乔林芳、魏仁礼、曹天风、王安红、沈敏柳、张剑勇、俞谋良及一审第三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0)沪0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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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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