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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金木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卢焰与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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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2503号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卢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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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5-17
    2

    马化龙与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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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93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马化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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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11-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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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二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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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二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辉煌、陈宝琴:本院受理原告莫梅娇诉被告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5053879.12元;二、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291299.98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2.5%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三、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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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2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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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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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一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莫梅娇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梅娇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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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3

    (2021)粤0304民初83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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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3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芳娣 被告-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朱煌辉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宝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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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331号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芳娣与被告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535850.46元;2、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137358.57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2.5%计算,自2020年8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8日);3、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4日9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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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4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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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莫梅娇 被告-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陈宝琴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朱煌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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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莫梅娇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5053879.12元;二、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291299.98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2.5%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三、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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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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