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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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应急罚〔2019〕033号 | 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0月2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88号的宁波基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总经理龚奇峰陪同检查,该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将1号厂房第一层至五层出租给其他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用房,宁波基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龚奇峰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相关证据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09日对宁波基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基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1号厂房第一层至五层出租给其他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用房,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执法人员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19]06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新)应急检记[2019]10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19]067号)、公司总经理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厂房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以上资料证明了宁波基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1号厂房第一层至五层出租给其他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等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基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1号厂房第一层至五层出租给其他公司作为生产经营用房,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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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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