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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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罗安海商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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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异1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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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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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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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民初3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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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5-17 | 2019-01-04 |
3 |
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罗安海商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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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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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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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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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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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5741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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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5741号 | - |
当事人-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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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5741号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57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47448.63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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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琼0108执5742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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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5742号 | - |
当事人-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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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5742号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57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共同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47223.56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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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3 |
(2021)琼民终6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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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民终67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刘宏伟 被上诉人-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罗安海商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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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民终674号海南罗安海商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宏伟与被上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罗安海商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天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下午3点在本院北附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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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4 |
(2021)琼0108执4451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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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45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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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451号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68号门厅西餐厅(产权证号:HK483559)、门厅1-3层、沪江春第三层(产权证号:HK483561)、门卫、制服房(产权证号:HK483562)、南楼附楼二层(产权证号:HK483563)、南北主楼第13层(产权证号:HK483565)、北楼第十二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39474号)、厨房(六角楼二层),佳宁娜二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76号)、北楼第一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713号)的不动产权及相应的土地分摊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15)第001733号】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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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2021)琼0108执4450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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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45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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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450号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4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68号北裙房1-2层,走廊(产权证号:HK487510)、南楼三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87号)、南楼第三、四层歌舞厅,1-3层楼梯,六角楼第三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90号)、健身房(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91号)的不动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68号使用权面积为16299.2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15)第001733号】中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HK487510、海房字第39487号、海房字第39490号、海房字第39491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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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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