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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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0]00904号 | 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三月十六日,浙江恒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张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恒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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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详情 |
2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19]53123号 | 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浙江恒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陆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陆某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恒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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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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