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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他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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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16号85二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18]8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他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3094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基大街自编8号216房法定代表人:刘应龙成立日期:2012年8月22日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变动申报事项)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他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于2014年7月11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大基大街自编8号216房为不存在的虚假住所,当事人提交的用于申请变更登记的住所证明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应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张晓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芳的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于2014年7月8日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证据四:当事人在实际经营场所经营的租赁合同及合法纳税的材料。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芳签名确认。2018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30天内改正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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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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