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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化天松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环(平)罚字[2021]11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平)罚字〔2021〕11号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家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8369824J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88号经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现已查明:2020年10月15日、10月18日、10月29日、12月23日、12月25日、12月28日,你单位有工作人员对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人为干扰,采取更换分析仪采样杯内水样、操作分析仪进行分析等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废水在线监控房监控影像资料;5、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6、周xx、凌xx、龚xx、陆xx、沈xx、陆xx的身份证复印件;7、xxx的身份证影印件;8、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10、你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11、你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2、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3、你单位的年产8万吨聚脂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书及环评报告(节选)复印件;14、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6、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关于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监理情况的通报;17、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8、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9、2019—2020年度环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控监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复印件;20、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平)听告〔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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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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