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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贝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安路1号31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鸣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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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8民初682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施鸣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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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4-30
    2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齐忠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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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1民初1125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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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8-11-29 2018-12-27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齐忠兵、王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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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执6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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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8-04-22 2018-12-20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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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801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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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7-10-20 2018-02-05
    5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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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4民催8号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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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08-02 2018-05-28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齐忠兵 王红 俞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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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熟市人民法院 G32 2020-08-23
    2 (2016)浙0104民催8号 -

    被告-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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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08-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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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80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91民初80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执行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6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接磊联系电话:0512-66603331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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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1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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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80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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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80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8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贴现本金97万元,截至2016年7月13日的罚息33212.56元,以及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97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30664元;三、被告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齐忠兵、王红对被告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齐忠兵、王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齐忠兵、王红提供的抵押物常熟市东南大道111号东湖京华苑京昌苑7幢301室(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09021152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09021153号,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40089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13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04元,由被告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齐忠兵、王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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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0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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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80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齐忠兵 王红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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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80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7万元,暂算至2016年7月13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3212.56元(利息、罚息、复利请求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003212.56元;2、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应当支付的费用30664元;3、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优先受偿被告五、六抵押的其位于常熟市东南大道111号东湖京华苑京昌苑7幢301室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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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1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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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80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齐忠兵 王红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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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80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齐忠兵、王红、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秀域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7万元,暂算至2016年7月13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3212.56元(利息、罚息、复利请求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003212.56元;2、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应当支付的费用30664元;3、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优先受偿被告五、六抵押的其位于常熟市东南大道111号东湖京华苑京昌苑7幢301室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及第10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6-10-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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