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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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立预字第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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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立预字第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被告- 浙江金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张岳年 董豫华 汪健 张晓斐 汪俊 杨小霞 刘洪伟 宁波宝宁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宝迪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深波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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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张岳年、董豫华、汪健、张晓斐、汪俊、杨小霞、刘洪伟、宁波宝宁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宝迪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深波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梅碧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5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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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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