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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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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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5-09 |
2 | (2018)桂0102民初270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敬和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广西柯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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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9-01-15 |
3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敬和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广西柯辰科技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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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87 | 2018-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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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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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民初2678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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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民初26780号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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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2 |
(2020)川0107执43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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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3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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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执行的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3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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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3 |
(2019)川0107民初1483原告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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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14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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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1483原告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106000元;二、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36748元;三、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6元,由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由原告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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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4 |
(2019)川0107民初1483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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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14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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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1483号原告西藏泊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5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76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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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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