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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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达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诚稼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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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8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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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7 |
2 |
(2021)粤1972执2320号东莞市优岳工业耗材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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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岳工业耗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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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0 |
3 |
(2021)粤1972执512号东莞市耀凯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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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耀凯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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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0 |
4 |
(2021)粤1972执1722号东莞市明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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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7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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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0 |
5 |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捷快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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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244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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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2 |
6 |
东莞市优岳工业耗材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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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优岳工业耗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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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7 |
深圳市安能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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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545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能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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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8 |
8 |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野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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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野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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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8 |
9 |
深圳市启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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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514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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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8 |
10 |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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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510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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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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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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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87 | 2019-10-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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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5335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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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60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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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04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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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6044号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本金905706.57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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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2 |
(2021)粤0309执53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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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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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335号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5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3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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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2021)粤0309执42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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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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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292号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5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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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4 |
(2021)粤1972执232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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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优岳工业耗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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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320号被执行人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岳工业耗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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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5 |
(2020)粤03民终2089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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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89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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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890号姜显金: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超普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姜显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该案。如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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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6 |
(2019)粤1972民初16232号之一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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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3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众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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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32号之一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众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众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8260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78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3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所列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东莞市众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77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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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7 |
(2018)粤0307民初174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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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747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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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7477号姜显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鸿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第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5月27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地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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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8 |
(2020)粤1972执6017号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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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01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旭亚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伟林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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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017号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3-20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6017号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伟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旭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结案通知书》,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结案通知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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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9 |
(2020)粤1972执601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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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01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旭亚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伟林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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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01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3-13已浏览:2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6017号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伟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旭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民终12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票据款1000000元,利息31790元(暂计至2020年1月16日),迟延履行利息5075元(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600元、本案执行费12884元,合计1061349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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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10 |
(2019)粤1972执异466号公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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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66号 | - |
原告- 东莞市宝高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超明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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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66号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宝高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超明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执异4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超明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为(2019)粤1972执249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东莞诚镓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未依法出资的360万元范围内对(2018)粤1972民初17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东莞超明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应在未依法出资的640万元范围内对(2018)粤1972民初17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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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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