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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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工商处字[2019]94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弘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于2019年6月25日起连续六十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网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中路58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87970291)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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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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