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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7

    舟山市7412工厂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50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舟定卫职罚〔2020〕2号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28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舟山市某工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号: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19)012-9号)中需复查劳动者袁某、钱某、颜某、赵某的复查报告,无法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号: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19)012-6号)中需复查劳动者李某、张某的复查报告。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并立案,对被处罚人涉嫌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需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一事予以调查。8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舟山市某工厂未安排接触噪声的袁某、钱某、颜某、李某、张某五名劳动者和接触苯的劳动者赵某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具体有下列证据为凭:证据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2020年6月28日),证明本局对舟山市某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厂无法出示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19)012-9号和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19)012-6号中需复查的劳动者袁某、钱某、颜某、赵某、李某、张某的复查报告。卫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出具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提供上述六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由马某签字认可。证据2、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20年7月13日),证明本局要求被处罚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处罚人作为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证据4、委托书1份,陈某和马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人委托马某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及具体相关权限。证据5、2019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43页),2019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打印件1份(共3页),袁某劳动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共3页),颜某、赵某、李某、张某四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6页),钱某退休资料复印件1份(共2页),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复印件5份(共9页),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19)012-9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共4页),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19)012-6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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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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