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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鸿投资

    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隆江路交通宿舍首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通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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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河中法执字第9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通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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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22 2019-05-29
    2

    通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龙川县长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九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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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河中法执字第94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通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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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22 2018-11-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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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任雯静 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叶芹珍 蔡敏新 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 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 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 蔡春梅 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 逯群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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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97号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叶芹珍、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本院受理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于2021年9月8日上午09:30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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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2

    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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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 叶芹珍 蔡敏新 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 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蔡春梅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任雯静 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 逯群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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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97号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本院受理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363000000元;2.判令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363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77989843.13元);3.判令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对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莲塘坑A-2块2栋、11栋、12栋房屋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对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老隆村莲塘坑A-1、A-2块9栋、10栋及地下室所有建筑物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银行存款440989843.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由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王泳涌、汪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09:15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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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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