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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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曹秀秀、余天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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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曹秀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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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杭州祥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训、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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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祥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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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新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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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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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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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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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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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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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胡鸿瑞与高胜、王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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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鸿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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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胡鸿瑞、胡艰玲等与高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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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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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跃、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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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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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新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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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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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与梁龙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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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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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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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雪峰 被告- 胡茂丙 徐春波 樊胜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李建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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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 ( 2021 )浙 0110 民初 16217 -2 号 李建友、胡茂丙: 本院受理原告马雪峰与被告李建友、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胡茂丙、樊胜林、徐春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 )浙 0110 民初 16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雪峰因交通事故损失85067.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茂丙赔偿原告马雪峰因交通事故损失7078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樊胜林对上述第二项应买未买交强险56492.83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原告马雪峰因交通事故损失522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马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马雪峰负担320元;由被告李建友负担1177元、由被告胡茂丙负担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О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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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 2 |
(2021)浙0110民初1621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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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21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雪峰 被告- 胡茂丙 徐春波 樊胜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 李建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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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217-2号李建友、胡茂丙:本院受理原告马雪峰与被告李建友、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胡茂丙、樊胜林、徐春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6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雪峰因交通事故损失85067.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茂丙赔偿原告马雪峰因交通事故损失7078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樊胜林对上述第二项应买未买交强险56492.83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原告马雪峰因交通事故损失5226.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马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马雪峰负担320元;由被告李建友负担1177元、由被告胡茂丙负担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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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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