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宝隆投资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中兴路105号儒骏大厦1301-13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91民初5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8-01-04 2019-11-2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91民初5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曾新华 黄惠霞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0 2018-01-30
    2 (2017)粤0391民初5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曾新华。黄惠霞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38 2017-08-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 钟伟艺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之一钟伟艺、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艺、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278229.33元;2019年1月4日起的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钟伟艺对于判项一、二、三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1.25元,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钟伟艺负担18098.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3-04
    2

    (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之二张庆、黄洪娣、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黄洪娣、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三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三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975000元;二、被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日的利息700000元;2018年11月4日起的借款利息以9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张庆对于判项一、二、三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被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庆负担10972.5元。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的1097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972.5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2-23
    3

    (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9号钟伟艺、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艺、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0-11-20
    4

    (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庆 黄洪娣 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420号张庆、黄洪娣、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黄洪娣、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0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0-10-26
    5

    (2020)粤0391执12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12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曾新华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黄惠霞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261号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黄惠霞:申请执行人深圳宝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5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2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