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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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杰、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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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46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蔡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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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02 |
2 |
张敏君、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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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21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敏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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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6-02 |
3 |
王晶晶、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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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15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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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6-02 |
4 |
杨星、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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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15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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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02 |
5 |
苏州创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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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2516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创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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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1 |
6 |
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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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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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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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异718、719、734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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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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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718、719、734号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晶晶、杨星、张敏君申请追加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15883、15928、13808号案件被执行人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15883、15928、13808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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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2 |
(2019)粤0304民初3962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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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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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之三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火车票业务合作协议》;二、被告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剩余预存款30493.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3元,由被告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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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
3 |
(2019)粤0304民初396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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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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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之二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变更人民陪审员通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因另有工作安排,本案原人民陪审员徐鲁峰现变更为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你方如有异议,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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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4 |
(2019)粤0304民初39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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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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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62号武汉拓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邦差旅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署的《火车业务合作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剩余存款30493.9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为1134.88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予以计算);3、请求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098.7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3项金额合计为37727.56元。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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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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