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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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市场监管大队处字〔2020〕08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既无应当从重处罚也无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食药监法〔2016〕7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按一般情节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相应自由裁量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上述批次食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90.325元;2.罚款7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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