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恒丰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兴盛街2303号嵊州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期1幢2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易等袁慧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恢12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16
    2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樟明等袁黎明、邢筱苹、赵颖、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浙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1184号之二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07
    3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迪安电器有限公司等浙江天驰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创盈机械有限公司、尹君肖、钱军华、钱珂敏、蒋蕾、黄小江、钱良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831号之二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07
    4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凯、张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830号之三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4-29
    5

    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亮等陈郭莉、张小兵、高仁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恢4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9-07
    6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易等袁慧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恢4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9-07
    7

    周浩、史君珍、林樟尧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恢44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4-25
    8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某1、袁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民初60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赵某1
    袁某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4-02
    9

    马剑荣、何君、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执恢32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25
    10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声电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83执2762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683民初3053号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科峰、钱海淋、竺泳锋、马剑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83民初30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科峰 钱海淋 竺泳锋 马剑荣 收起

    ... 展开

    商科峰、钱海淋、马剑荣: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科峰、钱海淋、竺泳锋、马剑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8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商科峰、钱海淋返还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0521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止至2017年2月8日应付的利息164843.49元,2017年2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商科峰、钱海淋支付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已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竺泳锋、马剑荣对商科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商科峰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4元,由商科峰、钱海淋、竺泳锋、马剑荣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8-17
    2

    (2017)浙0683民初1846号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海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83民初184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海锋 胡滨 马剑荣 收起

    ... 展开

    魏海锋、胡滨、马剑荣: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海锋、胡滨、马剑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魏海锋、胡滨共同返还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3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利息,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马剑荣对魏海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剑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魏海锋、胡滨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79元,由原告负担9元,各被告共同负担44170元。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7-31
    3

    (2017)浙0683民初3053号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科峰、钱海淋、竺泳锋、马剑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副本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83民初30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科峰 钱海淋 竺泳锋 马剑荣 收起

    ... 展开

    商科峰、钱海淋、马剑荣: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科峰、钱海淋、竺泳锋、马剑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83民初3053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第一、二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6052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7576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29555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罚息,和支付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364970元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于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8日止,暂合计欠本息825364.49元);2、依法判令第一、二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3、依法判令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10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钱爱武、章六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5-22
    4

    (2016)浙0683民初8295号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6)浙0683民初829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袁小平 张幼萍 袁澎涛 收起

    ... 展开

    袁小平、张幼萍、袁澎涛: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袁小平、张幼萍、袁澎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付清至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袁小平、张幼萍、袁澎涛对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袁小平、张幼萍、袁澎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5-02
    5

    (2017)浙0683民初1846号_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83民初184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海锋 胡滨 马剑荣 收起

    ... 展开

    魏海锋、胡滨、马剑荣: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18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魏海锋、胡滨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借款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的合同期内欠息382400元,及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止,暂合计欠本息4672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马剑荣对被告魏海锋应承担的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才苗、人民陪审员彭晶晶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4-24
    6

    (2017)浙0683民初1840号_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国、吴园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_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683民初184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强国 吴园珍 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黄丽亚 主继光 嵊州市兴龙工具厂 收起

    ... 展开

    李强国、吴园珍、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黄丽亚、主继光、嵊州市兴龙工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强国、吴园珍、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黄丽亚、主继光、嵊州市兴龙工具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18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李强国、吴园珍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合计欠本息为162900元);二、依法判令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黄丽亚、主继光、嵊州市兴龙工具厂对李强国上述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成城、人民陪审员卢顺昌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3-2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