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善市监罚〔2021〕173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3000元。对当事人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而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而未注明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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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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