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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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益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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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4766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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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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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堂,陈一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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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2执172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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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8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邓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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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执12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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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20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卢文广、曾菊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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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5执486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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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3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卢文广、曾菊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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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5执489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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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3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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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执12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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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8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秦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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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民初72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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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8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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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民初7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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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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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航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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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执恢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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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9 |
10 |
唐丽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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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恢6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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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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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2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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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08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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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锋,陈灿: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林锋,陈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115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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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20)川0107执5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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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51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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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烯: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王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5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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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3 |
(2020)川0107执47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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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786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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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琳: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谯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7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20)川成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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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4 |
(2020)川0107执2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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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622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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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丽、张兴友: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凤丽、张兴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2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9)川成证执字第20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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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5 |
(2020)川0107执40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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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0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琼国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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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王琼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0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20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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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6 |
(2020)川0107执51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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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515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世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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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岚、杨桢、成都市世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杨华岚、杨桢、成都市世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51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2019)川成证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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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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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60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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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605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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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兵、向小红: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唐国兵、向小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560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9)川成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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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8 |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新民、曾秋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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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45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新民 曾秋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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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245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王新民、曾秋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新民和被告曾秋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883417.71元及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为24486.3元,2018年10月9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利息还清止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华阳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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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何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文书的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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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3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何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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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374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26981.45元,利息11826.27元,罚息及复利568.83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成都市双流县大石村麓山小镇花园洋房四组团1-2-15-1504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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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10 |
(2019)川0191民初36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郑幼新及第三人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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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幼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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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36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郑幼新及第三人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幼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636749.3元并支付违约金1033375.48元及罚息(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963674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55%自2019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29元,由被告郑幼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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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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