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二稽罚[2019]152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你单位共计有销售收入338000元(含税),未入账,未申报纳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1倍罚款共计8327.31元。你单位未在责令期限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该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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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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