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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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117号(东莞市铂威吸塑制品有限公司、蔡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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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合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铂威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蔡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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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117-2号东莞市铂威吸塑制品有限公司、蔡伟雄: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合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铂威吸塑制品有限公司、蔡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铂威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93,600元,垃圾费2,200元,水电费15,3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1,16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合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2,668元,由原告东莞市合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44元,被告东莞市铂威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524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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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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