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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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消)行罚决字〔2019〕2587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456号的盈升国际大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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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2 |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9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456号的盈升大厦一层东侧安全出口上锁,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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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8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456号的盈升大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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