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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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斌与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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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02执25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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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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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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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02民初782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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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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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原告梁永成诉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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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永成 被告- 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宋飞林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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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宋飞林:本院受理原告梁永成诉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永成支付股权转让款3150000元;二、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永成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的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以3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股权转让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50000元为基数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永成支付律师费1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230元;四、被告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对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梁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负担。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徐红伟、任越联系电话:020-83005811536660672020-11-2516:41:16:117(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原告梁永成诉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被告,梁永成,甘肃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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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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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原告梁永成与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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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永成 被告- 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宋飞林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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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永成与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300000元;2.判令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起诉前一天止,每日按300000元的千分之一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每日按3300000元的千分之一计算);3.判令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0000元;4.判令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10230元;5.判令被告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对被告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上述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担保费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徐红伟,任越联系电话:020-83005811535741672020-09-2117:42:56:273(2020)粤0103民初10501号原告梁永成与甘肃亿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拓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飞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判令,被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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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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