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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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佐伊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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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2992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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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30 |
2 |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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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执554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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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0 |
3 |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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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3民终199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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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1-11 | 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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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双正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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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02民初34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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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4 |
5 |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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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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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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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娜拉乳业集团游戏那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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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23执28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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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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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浙江达兴康药物研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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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8026号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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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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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某、安某、康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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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5执保1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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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04 | 2021-04-21 |
9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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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8696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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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1-01-28 |
10 |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那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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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民初29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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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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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异195号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第三人)王明文、冯立强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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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执异195号 | - |
原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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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执异195号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明文、冯立强:关于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第三人)王明文、冯立强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听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六法庭举行执行听证。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刘法官、罗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116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539945792021-07-1916:39:37:173(2021)粤0111执异195号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第三人)王明文、冯立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公告,送达,听证,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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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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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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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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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9213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带有“修正”商标的稚青春系列面膜护肤品、化妆品等产品;二、被告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9213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修正”商标的稚青春系列面膜护肤品、化妆品等产品;三、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被告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驳回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50元,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吴法官、萧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117533553232020-05-2217:54:04:243(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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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3 |
(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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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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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事第三审判庭联系人:吴佳敏、黄文敏联系方式:020-8300758283007548529251082019-11-1815:29:37:330(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有限公司,答辩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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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4 |
(2018)川0107民初12235号原告宋浩东诉被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医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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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23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宋浩东 当事人- 吉林省医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医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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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235号原告宋浩东诉被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医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浩东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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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5 |
(2018)川0107民初122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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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23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宋浩东 被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医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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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宋浩东诉你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5663.10元及十倍赔偿款5663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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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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