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临)市管罚处〔2016〕136号 | 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由于涉案猪肉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哥哥自养,查获时尚未销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16千克;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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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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