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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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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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257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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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0 |
2 |
曹志峰、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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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16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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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21 |
3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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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994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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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09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李茂强、何豪燕、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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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8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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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22 |
5 |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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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1151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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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8 |
6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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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31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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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14 |
7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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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31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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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14 |
8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殷腾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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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04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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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12 |
9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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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1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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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15 |
10 |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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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执85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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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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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终2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马君华 刘国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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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4-21 |
2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土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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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7-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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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2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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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27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蔡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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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2762号蔡建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即时偿还原告代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小榄支行清偿人民币16421.54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代偿之日起计付志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为2183.67元);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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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0)粤2072民初164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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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45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晃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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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454号苏晃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苏晃谋、第三人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64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2020)粤2072民初16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苏晃谋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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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3 |
(2021)粤2071民初63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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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 被告- 卢启棠 欧阳凯明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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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诉卢启棠、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健冰,李东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卢启棠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50851.72元、利息6393.26元,罚息196.55,复利1.74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257443.27元;2.原告对被告卢启棠、欧阳凯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澳华花园1幢202房的抵押物[中山市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易房抵字第DY201518758号、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HTN2014078713]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卢启棠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被告欧阳凯明对被告卢启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卢启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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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4 |
(2020)粤2071民初6201号公告民事裁定书(补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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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钟伯行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超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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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钟伯行、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钟伯行、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超英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2020)粤207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被告:钟伯行,男,1973年8月4日出生”补正为“被告:钟伯行,男,1976年8月4日出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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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5 |
(2021)粤2071执保232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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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 被告-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欧阳凯明 卢启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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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诉被申请人卢启棠、欧阳凯明、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631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32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卢启棠、欧阳凯明名下价值相当于257443.2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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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6 |
(2020)粤2071民初2260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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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6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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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吴焕、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吴焕、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严川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清偿截止2020年12月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73728.95元、利息9247.12元、分期手续费794.06元,以及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严川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支付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负担146.27元,被告严川伟负担1800.13元。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已预交,被告严川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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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7 |
(2021)粤20民终1853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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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甘超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钟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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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1853号钟伯行、甘超英: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4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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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8 |
(2020)粤2071民初2261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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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6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蔡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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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蔡建德、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蔡建德、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建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97790.1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30日,利息7359.11元、罚息79.34元;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罚息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二、被告蔡建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蔡建德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澳华花园8幢404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7107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蔡建德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建德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5.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0元,合共9355.7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蔡建德、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蔡建德、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后,有权向被告蔡建德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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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9 |
(2020)粤2071民初620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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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钟伯行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超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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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钟伯行、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钟伯行、甘超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7DAA20150216);二、被告钟伯行、甘超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至2019年10月12日的贷款本金161814.5元、利息2300.16元、罚息79.25元。自从2019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JG7DAA20150216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详见判决前述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JG7DAA20150216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详见判决前述部分;三、被告钟伯行、甘超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2090元;四、被告钟伯行、甘超英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澳华花园3幢603房【易房抵字第DY2015316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钟伯行、甘超英、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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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10 |
(2020)粤2071民初22604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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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6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吴焕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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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吴焕、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蔡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海涛,叶宝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宇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吴焕向原告邮储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11379.16元,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拖欠利息、罚息人民币7446.98元,上述本息合计518826.14元。上述贷款实际利息、罚息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吴焕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7753元;3.原告对处置被告吴焕所提供名下位于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澳华花园19幢301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公司对被告吴焕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合计为:546579.14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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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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