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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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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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1执9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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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10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水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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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145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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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1-04-08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林水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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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恢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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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3-05 |
4 |
严真武、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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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2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严真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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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4 |
5 |
何世中、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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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世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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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4 |
6 |
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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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4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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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4-30 |
7 |
刘剑辉、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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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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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4-30 |
8 |
瑞昌市博升物资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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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博升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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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2-22 |
9 |
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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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执26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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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5-23 |
10 |
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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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执2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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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9-05-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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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赣0481执985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5 | 详情 |
2 | (2019)赣0481执66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3 | (2019)赣0481执2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4 | (2018)赣0481执1437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1 | 详情 |
5 | (2018)闽0503执991号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6 | (2018)闽0503执989号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7 | (2018)闽0503执990号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8 | (2018)闽0581执恢25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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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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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苏铭世 林水盘 苏吓池 陈吓瑜 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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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9-20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苏铭世、苏吓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71850.4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苏铭世对被告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苏吓池在其与苏铭世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1684元。现依法向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公告送达苏吓池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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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2 |
[裁判文书]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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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当事人-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 林水盘 陈吓瑜 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苏铭世 苏吓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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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苏铭世、苏吓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71850.4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苏铭世对被告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苏吓池在其与苏铭世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1684元。现依法向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贵州凌霄商贸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公告送达苏吓池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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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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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78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晋江三速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昇億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 林水盘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东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喜得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丁冬冬 晋江市三速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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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初783号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晋江三速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昇億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喜得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冬冬、晋江市三速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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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4 |
[裁判文书]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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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林水盘 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 陈吓瑜 王少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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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29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869988.19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王少帆对被告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3595元。现依法向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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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5 |
[裁判文书]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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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姚爱民 林水盘 苏梅如 陈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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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29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57827.1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姚爱民对被告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苏梅如在其与姚爱民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3612元。现依法向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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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6 |
[裁判文书]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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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当事人- 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林水盘 陈吓瑜 姚爱民 苏梅如 与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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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57827.1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姚爱民对被告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苏梅如在其与姚爱民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3612元。现依法向林水盘、陈吓瑜、姚爱民、苏梅如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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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7 |
[裁判文书]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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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 林水盘 陈吓瑜 王少帆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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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869988.19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王少帆对被告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3595元。现依法向株洲市力天服饰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王少帆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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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8 |
[裁判文书]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林钦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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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林水盘 陈吓瑜 林钦招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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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林钦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告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870300.29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林钦招对被告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3612元。现依法向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林钦招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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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9 |
[裁判文书]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水盘、陈吓瑜、陈瑞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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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林水盘 陈吓瑜 陈瑞意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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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水盘、陈吓瑜、陈瑞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原告诉求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49060.6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陈瑞意对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0747元。现依法向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水盘、陈吓瑜、陈瑞意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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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10 |
[裁判文书]广州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张德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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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3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林水盘 陈吓瑜 张德南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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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张德南: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广州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812761.5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张德南对被告广州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吓瑜在其与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42319元。现依法向广州市赛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张德南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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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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