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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星达

    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四号楼15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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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之一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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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之一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款28万元及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高波对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9.3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831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7998元,由原告负担321.3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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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2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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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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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财产转让份额款项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6620元(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剩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高波对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案中应支付的28万元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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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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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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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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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之一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款28万元及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高波对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9.3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831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7998元,由原告负担321.3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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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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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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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波 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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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1597号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财产转让份额款项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6620元(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剩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高波对被告深圳明星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案中应支付的28万元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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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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