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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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821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2 | (2021)粤01执821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3 | (2021)粤01执821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4 | (2021)粤01执821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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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2893、2894、28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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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17、8218、8219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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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217、8218、8219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2893、2894、28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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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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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10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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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210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30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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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3 |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涉外裁3038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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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10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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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10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涉外裁3038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94338060W)、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UMT8D)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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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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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涉外裁2893、2894、28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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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17、8218、8219号 | - |
当事人-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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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17、8218、8219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涉外裁2893、2894、28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94338060W)、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UMT8D)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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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5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0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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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53号 | - |
当事人-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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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53号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0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珏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王珏支付款项1605115.6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8451.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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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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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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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47-752号 | - |
当事人- 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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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747-752号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弘鼎众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昌盛(广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艺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9032、9033、9037、6672、6673、90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47-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王冬祥支付款项2192458.78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王以军支付款项1156339.55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陈裕坚支付款项3748606.55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谢炯理支付款项1283726.88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秦惠康支付款项1220701.51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张峻玮支付款项3438579.5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共计144804.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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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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