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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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睿与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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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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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胡睿与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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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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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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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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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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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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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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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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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龙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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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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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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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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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重庆高融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联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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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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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联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重庆高融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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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联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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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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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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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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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3民初5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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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5540号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文霞 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欧驰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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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5540号重庆市巴南区欧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文霞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欧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欧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冯文霞支付货款1490367.2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7年3月19日起以944686.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0日起以54568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前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13元,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欧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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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2 |
(2017)渝0108民初2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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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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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2493号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渝0108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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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3 |
(2017)渝0108民初2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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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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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2494号宏纬(福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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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4 |
(2017)渝0108民初24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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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市龙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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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2492号厦门市龙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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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5 |
(2017)渝0108民初2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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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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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2493号湖北宏昱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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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6 |
(2017)渝0108民初32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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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威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司威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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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司威客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威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渝0108民初32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庭:民二庭承办法官:李露电话:023-81155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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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7 |
(2017)渝0108民初32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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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2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威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司威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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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司威客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威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渝0108民初3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庭:民二庭承办法官:李露电话:023-81155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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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8 |
(2017)渝0108民初3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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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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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3276号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纱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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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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