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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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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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2民终13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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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0 |
2 |
广东万绿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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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万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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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10-08 |
3 |
湖北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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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民终9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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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9 |
4 |
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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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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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2 |
5 |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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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民终9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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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9-18 |
6 |
湖北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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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25执20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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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10-12 |
7 |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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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22民初3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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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5-31 |
8 |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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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再4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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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15 |
9 |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彭蔚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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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申2236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彭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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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9-18 |
10 |
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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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190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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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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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信宜市农氏鹏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愉洲 陈兆昆 廖志军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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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20-04-16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跃飞 被告- 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陈渝洲 廖志军 陈兆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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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9-08-25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北斗日杂店 被告- 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陈愉洲 廖志军 陈兆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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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5-12 |
4 | (2018)粤0106民初1371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向吉许 被告- 吕国梁 吕国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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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1 |
5 | (2017)粤1203民初3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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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1 |
6 | (2017)粤1203民初3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可瑜 王仲佳 王可欣 王立显 侯海云 被告- 吴炳宪 唐良明 殷春秋 肇庆市公路局城区分局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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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8-03-11 |
7 | (2017)粤1203民初3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侯海云 被告- 吴炳宪 唐良明 殷春秋 肇庆市公路局城区分局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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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8-03-11 |
8 | (2017)粤1203民初3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侯海云 王立显 王可瑜 王可欣 王仲佳 被告- 吴炳宪 唐良明 殷春秋 肇庆市公路局城区分局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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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9 | (2017)粤1203民初3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侯海云 被告- 吴炳宪 唐良明 殷春秋 肇庆市公路局城区分局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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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2-27 |
10 | (2017)粤1203民初3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可瑜 王仲佳 王可欣 王立显 侯海云 被告- 吴炳宪 唐良明 殷春秋 肇庆市公路局城区分局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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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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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1205号原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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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2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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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205号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1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2018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539808892021-07-0217:42:23:741(2021)粤0113民初1205号原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保理,春兰,裁定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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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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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611号原告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德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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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德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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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611号许德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德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636.3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利息82944.55元(该货款本金利分3部分,第一部分为双方确认的截止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40945.87元(计息标准已调整为年利率24%)。第二部分以欠款本金14063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2252.59元。第三部分以欠款本金140636.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标准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为9746.1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税金273371.52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税金利息163086.34元(该税金利息分3部分,第一部分为双方确认的截止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81448.49元(计息标准已调整为年利率24%)。第二部分以欠款本金273371.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62693.20元。第三部分以欠款本金273371.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标准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为18944.65元);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538288022021-03-1217:31:59:85(2021)粤0112民初2611号原告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德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计至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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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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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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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超领工程款17144676.08元;二、驳回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三、驳回的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6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460元,由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9616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869元,由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1953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16元;鉴定费413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0610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7331732020-12-3017:26:11:671(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工程,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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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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