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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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文辉与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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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175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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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1 |
2 |
周靖添与佛山市保利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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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65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周靖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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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22 |
3 |
章胜光、邢丽芬与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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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288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章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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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02 |
4 |
白志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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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2296-12303、12378-1239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白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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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23 |
5 |
康绮侨与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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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203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康绮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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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1-07-26 |
6 |
章胜光、邢丽芬与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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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6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章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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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4-09 |
7 |
白志华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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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79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白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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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2-20 |
8 |
白志华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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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80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白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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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2-20 |
9 |
白志华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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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80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白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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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2-20 |
10 |
白志华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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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8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白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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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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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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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2 | (2017)粤0891民初1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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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9-06 |
3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华根喜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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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7 |
4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华根喜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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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08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湛江市新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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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8-06-05 |
6 | (2018)粤0606民初477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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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7 | (2018)粤0606民初477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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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6 |
8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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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9 | (2017)粤0891民初1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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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3-15 |
10 | (2017)粤06民辖终79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被告-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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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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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1791-18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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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791-18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白志华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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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791-1818号陈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白志华等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二十八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1791-1818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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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2 |
(2019)粤0606民初57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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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8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正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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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正玲,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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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
3 |
(2019)粤0606民初57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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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8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秋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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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秋菊,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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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
4 |
(2019)粤0606民初57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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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7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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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6民初5771号判决书作出之后,被告杨海燕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杨海燕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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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5 |
(2019)粤0606民初57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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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6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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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6民初5769号判决书作出之后,被告杨海燕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杨海燕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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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6 |
(2019)粤0606民初5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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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7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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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6民初5770号判决书作出之后,被告杨海燕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杨海燕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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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7 |
(2019)粤0606民初57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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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7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汤辉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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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辉鹏、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汤辉鹏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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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8 |
(2019)粤0606民初578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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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正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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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正玲、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正玲在2014年1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21534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14日解除;二、被告肖正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Y21534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有关注销手续费用由被告肖正玲承担;三、被告肖正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备案注销手续完毕日止,以595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5.4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917.57元,被告肖正玲负担5837.9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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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9 |
(2019)粤0606民初57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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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7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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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在2014年1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21543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14日解除;二、被告杨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Y21543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有关注销手续费用由被告杨海燕承担;三、被告杨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备案注销手续完毕日止,以5998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98.2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899.1元,被告杨海燕负担4899.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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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10 |
(2019)粤0606民初5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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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77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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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第三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在2014年1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2154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14日解除;二、被告杨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Y2154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有关注销手续费用由被告杨海燕承担;三、被告杨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备案注销手续完毕日止,以6058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58.5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929.28元,被告杨海燕负担4929.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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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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