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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溢融通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海曙区西河街158号020幢7、8、9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包展伟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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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民初14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包展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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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07
    2

    申请人延川县关庄镇大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延川四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卫庞、四苹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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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622执异3号 其他(农业)

    申请人-延川县关庄镇大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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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1-03-21 2021-03-29
    3

    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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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申31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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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26
    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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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1民初2944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原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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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28
    5

    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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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51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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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05-29
    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满士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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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执3013号之二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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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2020-07-22
    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满士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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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执2591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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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2018-12-30
    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佛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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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执2580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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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08-31 2018-10-30
    9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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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执152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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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06-30 2018-08-19
    10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佛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银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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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12921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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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04-10 2018-05-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张伟东、陈新祥、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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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46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徐云轮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东 陈新祥 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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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4649号陈新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张伟东、陈新祥、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需要向被上诉人徐云轮承担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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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9
    2

    原告徐云轮诉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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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46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徐云轮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 张伟东 陈新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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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4649号陈新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云轮诉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轮损失284285元;二、被告陈新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轮损失85285元;三、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轮损失85285元;四、驳回原告徐云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张伟东负担4620元,由被告陈新祥负担1386元,由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6元,由原告徐云轮负担1848元。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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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8
    3

    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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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46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徐云轮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 张伟东 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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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4649号陈新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818):原告徐云轮与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隍庙商城、张伟东、陈新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3993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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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9
    4

    原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佛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银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倪菊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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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12921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佛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银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倪菊芬进出口代理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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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12921号宁波佛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银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倪菊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50****0924):原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佛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银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倪菊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含税货值损失2045249。31元(其中货物采购成本358572。50美元,根据2017年7月10日美金卖出价6。8194计算;扣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涉案货物保证金40万元),以及以2045249。31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6895元(代理费3944美元,根据2017年7月10日美金卖出价6。8194计算),以及以26895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包干费27943元,以及以27943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9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1-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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