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沪食药监(奉)罚处字[2016]第2120160061号 |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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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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