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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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赵立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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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民再1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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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6 |
2 |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李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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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民终3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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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1 |
3 |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赵立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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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民申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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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08 |
4 |
李铁军、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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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民终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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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21 |
5 |
赵立冬与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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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182执73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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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8 |
6 |
李铁军、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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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2民初21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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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9-25 |
7 |
杨福霞与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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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182民初47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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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9-16 |
8 |
五大连池市东晟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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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2民初14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五大连池市东晟线路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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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9-16 |
9 |
吴贞良与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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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2执655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当事人-吴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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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30 |
10 |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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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民初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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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2019-11-28 | 2019-12-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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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黑1182民初205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赵立冬 被告- 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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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G20 | 2020-06-30 |
2 | (2019)川01民终10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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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9-10-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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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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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0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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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13时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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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2 |
(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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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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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因不服(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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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3 |
(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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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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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预付款5023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市场推广用货及广告置换等货品所对应的价款3861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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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4 |
(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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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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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2741号原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大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2015、2016年与原告合作期间未发货的预付款502372元,并自2017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此前原告在代理销售过程中的活动用货、市场推广用货及广告置换合计9216件饮用水所对应的金额387072元,并自2017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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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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