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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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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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7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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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1-01-05 |
2 |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与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姬辉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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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初2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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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8-11-13 |
3 |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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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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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与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姬辉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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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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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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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民初3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 姬辉 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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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18-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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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姬辉、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王海涛、刘佩佩、杨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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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6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 杨淑伟 王海涛 姬辉 刘佩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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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607号姬辉:本院立案执行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姬辉、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王海涛、刘佩佩、杨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年粤01执1607号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出境决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姬辉、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王海涛、刘佩佩、杨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姬辉【香港身份证号码:R403792(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6030118600)、美国护照(449724471)】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姬辉出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姬辉【香港身份证号码:R403792(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6030118600)、美国护照(449724471)】出境。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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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与姬辉、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王海涛、刘佩佩、杨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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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6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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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607号姬辉、成都捷森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舜洁投资有限公司、王海涛、刘佩佩、杨淑伟: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1民初3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180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830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001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查询电话:020-83211078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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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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