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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外楼

    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大道5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文综罚字〔2021〕40号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罚字〔2021〕40号当事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04652015T法定代表人:周宗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大道55号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7日对当事人“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7月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大道55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2、《证据材料提取单》5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景等;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副本)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荣陶在本案中的代理人地位;6、周宗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7、荣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暨案发现场负责人身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文综罚告字〔2021〕40号),当事人未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1年7月29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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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详情
    2 温瓯市监处字〔2020〕50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063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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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3 温住建质罚字(2018)01-1号 温州市住建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住建质罚字〔2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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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6 详情
    4 温瓯卫公罚〔2018〕02071号 区卫生计生局

    当事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姜恩义(执法证号:0302262017070957),蒋琦(执法证号:03022616030002)前往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开展国家双随机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周凯迪的陪同下采集了该游泳池水样3份,送交瓯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2018年7月27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份水样尿素均超《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限值。当事人涉嫌游泳池池水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前往该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并对游泳池水再次进行采集送样检测。于2018年8月3日收到检验结果,显示该游泳场所池水各项水质指标都在标准范围内。现已查明,2018年7月17日采集的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1.游泳池池水检测报告书(编号:20180220、20180258)2份。证明2018年7月17日采自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的3份水样中2份尿素均超《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限值。2018年7月27日采自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的3份池水水样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证据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1802071703、201802072701)2份。证明2018年7月17日和2018年7月27日采集正在营业中的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的泳池池水各3份;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证据4.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5.周宗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凯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6.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7.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8.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已于2018年7月27日责令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证据9.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机关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管理人周凯迪送达告知检测报告书(编号:201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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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温综法处字【2017】第105-001号 市城管与执法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法处字[2017]第105-001号  当事人: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宗权营业执照:91330304704652015T          住址:温州市瓯海大道东一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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