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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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自然资规罚(2020)6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9年2月擅自占用钟公庙街道钟公庙村土地建道路,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882平方米。根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882平方米(属城市);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88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卢万江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88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造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2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88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捌佰贰拾元整(8820元)。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帐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10400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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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详情 |
2 | 甬鄞自然资规罚(2020)7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9年2月擅自占用钟公庙街道慧灯寺村土地建道路,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3276平方米。根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3276平方米(属城市);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327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卢万江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327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造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76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3276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32760元)。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帐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10400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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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详情 |
3 | 甬鄞自然资规罚(2020)4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擅自占用首南街道前周村土地建道口,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473平方米。根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1473平方米(属公路用地);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147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卢万江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147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造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73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147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道口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壹佰玖拾元整(44190元)。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帐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10400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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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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