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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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路政罚〔2022〕21027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5日15时55分,浙C5527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五岛相连公路6K+65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州市洞头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2.58吨。2022年2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2月28日对连亚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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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2〕21025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10时15分,浙C33709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330国道K21+85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洞头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8.66吨。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2月25日对胡昌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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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3 | 温路政罚〔2022〕21023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2日15时50分,浙C3375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相连公路7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洞头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1.6吨。2022年2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2月24日对李中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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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详情 |
4 | 温路政罚〔2022〕21022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2日15时52分,浙C5531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相连公路7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洞头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6.61吨。2022年2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2月24日对满林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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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详情 |
5 | 温路政罚〔2021〕04973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日13时30分,浙C53881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2K+4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87吨。2021年11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5日对门爽【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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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6 | 温路政罚〔2021〕04936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5日17时1分,浙C3378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25K+750M时,经交警将此车押往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并将此案件移交给交通执法人员:车货总质量61.72吨。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9日对李建民【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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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详情 |
7 | 温路政罚〔2021〕21141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8时56分,浙C3377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五岛相连公路14K+6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州市洞头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04吨。2021年10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对陈洪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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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8 | 温路政罚〔2021〕25213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0日19时36分,浙C3377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0.85吨。7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6日对陈洪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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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9 | 温路政罚〔2021〕25203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1日8时42分,浙C58375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吨。7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6日对赵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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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10 | 温路政罚〔2021〕25211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6时34分,浙C3377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1.65吨。7月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6日对陈洪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合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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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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