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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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秀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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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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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明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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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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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费初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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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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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颖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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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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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叶张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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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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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永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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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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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浩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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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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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卫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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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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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蔡林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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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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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汉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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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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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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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宏方冠华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方冠华科技有限公司 金剑萍 陈福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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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8 | 2019-12-12 |
2 | (2016)粤06民初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冠益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宏方冠华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方冠华科技有限公司 金剑萍 陈福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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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9-04-16 |
3 | (2016)粤06民初6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中炀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袁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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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3 | 2018-05-31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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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04 |
5 | - | - |
被告- 佛山市高明中炀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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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中炀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方尤存 叶家驹 方妙玲 袁启华 赵爱弟 方尤丰 赵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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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冠益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宏方冠华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方冠华科技有限公司 金剑萍 陈福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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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18-03-06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中炀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方尤存 叶家驹 方妙玲 袁启华 赵爱弟 方尤丰 赵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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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9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高来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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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4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李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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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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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4执11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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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1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张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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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1116号张金凤: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47357.12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66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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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2 |
(2022)粤0604执8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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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邓秀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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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844号邓秀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邓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0278.16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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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3 |
(2022)粤0604执8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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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潘禄苹 蒋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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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858号潘禄苹、蒋永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潘禄苹、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559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35240.6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9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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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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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邓秀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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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粤0604执844号 邓秀云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邓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 2020)粤0604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书】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执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责令你 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 : 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20278.16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50 元; 二、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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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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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蒋永军 潘禄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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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粤0604执858号 潘禄苹、蒋永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潘禄苹、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 2020)粤0604民初3559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执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责令你 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 : 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35240.6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489 元; 二、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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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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