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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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刘宏与江门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德大良分店、佛山市顺德区容新装修工程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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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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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85号刘宏:本院受理你与江门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德大良分店、佛山市顺德区容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业贸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的判决;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宏人身损害费用543.5元,江门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德大良分店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上诉人刘宏负担30元、上诉人江门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德大良分店负担200元。两上诉人已分别预交二审受理费230元,刘宏多付200元,江门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德大良分店多付30元,由本院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03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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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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