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保环罚字〔2017〕3号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对原有4吨燃煤锅炉改造项目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也未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投资35万元进行改造,2016年12月14日投入运行,燃料变更为生物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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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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